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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2020216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7-09  生效日期:2020-07-09

阅读量:328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函〔2020〕144号

何优仙委员:

《关于重点扶持福建质子重离子治疗中心项目建设实现福建省医疗水平弯道超车的提案》(2020216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现行支持医疗行业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全省税务系统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其中是惠及医疗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增值税方面

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2.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进行质子重离子治疗中心项目建设,暂时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5免5减半”优惠政策。但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税收优惠。

2.企业进行质子重离子治疗中心项目建设,可以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其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契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项目的,可免征契税”。根据规定,同时符合下述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医疗项目免征契税优惠:一是享受优惠的主体必须为经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而疗养院、福利院、美容中心、康复中心、敬老院、养老院等不属于免税范围。二是医疗项目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并非医院内所有不动产都可以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从支持我省质子重离子治疗中心的建设出发,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委员有关涉税建议。同时,全省税务系统还将一如既往地严格贯彻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优惠政策的知晓度,并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纳税人办税便利度,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全力助推福建省医疗行业发展,早日实现我省医疗水平弯道超车。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继续扎实推进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地生效,积极促进我省医疗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静

联系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7月9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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