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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2020127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7-09  生效日期:2020-07-09

阅读量:331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函〔2020〕145号

黄亚惠委员:

《关于加快我省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扶贫的建议》(20201275号)收悉。对您有关“每年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进行考核,对确实带动地方产业发展和脱贫工作的应给予减免税收、贷款扶持等政策优惠继续推动其扩大规模,使其辐射带动能力不断提高。”的涉税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惠及支持农产品加工产业扶贫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福建税务系统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其中惠及支持农产品加工产业扶贫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

(一)有关增值税方面优惠政策

1.2019年1月起,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2012年7月起,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水产品、食用菌、皮革、茶叶、棉纺制品、竹木制品、蔬菜水果制品、活性炭,提供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核定扣除将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增加了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二)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对于企业符合规定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时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此文件规定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对于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还可以按规定享受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从支持我省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扶贫出发,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馈委员有关涉税建议。同时,我局还将一如既往地严格贯彻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优惠政策的知晓度,并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纳税人办税便利度,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全力助推我省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扶贫。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继续扎实推进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地生效,积极促进我省农产品深加工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静

联系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7月9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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