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7-09  生效日期:2020-07-09
闽税函〔2020〕139号
俞凯委员:
《关于推进“二孩政策”配套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提案》(2020224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现已出台惠及“二孩政策”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起,我国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首次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围绕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支出领域,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这项改革举措,充分考量了个人支出的差异性和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使税收调节更加精准、靶向更加聚焦,有利于推动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具体到委员提案中涉及的“二孩政策”,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该项政策已经对二孩家庭个税税负进行了适当考虑,二孩家庭每月可以扣除2000元的子女教育费用。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尽管如此,我们仍将加强有关税收调研与分析,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委员所提涉税建议,建议上级部门根据经济发展逐步调整相关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更好地推进“二孩政策”配套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静
联系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7月9日
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