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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2020200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7-10  生效日期:2020-07-10

阅读量:354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省九三学社:

《关于妥善解决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问题的建议》(2020200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惠及支持婴幼儿托育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属于职工福利费,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免征增值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1.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四)落实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是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落地后新增的个人所得税优惠项目,旨在减轻有抚育学龄孩童父母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尽管如此,我们仍将从解决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问题出发,加强税收调研与分析,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馈贵单位所提涉税建议。同时,我局还将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与纳税辅导力度,一如既往地严格贯彻落实惠及支持婴幼儿托育等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办税便利度,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非常感谢贵单位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税收、经济及教育等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静

联系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7月9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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