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7-09  生效日期:2020-07-09
闽税函〔2020〕141号
邱允滔委员:
《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红曲酒产业的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的建议》(20201009号)收悉。对委员所提“对红曲酒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五年)给予减免税支持”的涉税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惠及红曲酒产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全省税务系统积极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其中惠及红曲酒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2012年7月1日开始,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红曲酒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核定扣除将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增加了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二)2019年1月起,生产销售红曲酒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三)2008年起,符合条件的红曲酒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红曲酒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自行享受减半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减免税政策。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红曲酒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主动对口联系红曲酒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税务沟通机制,在统一、开放、竞争、有效的税收环境下,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并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从支持我省红曲酒产业发展出发,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委员及纳税人有关涉税政策建议,争取更多惠及红曲酒行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继续扎实推进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地生效,积极促进我省红曲酒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静
联系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7月9日
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