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7-09  生效日期:2020-07-09
闽税函〔2020〕142号
林润委员:
《关于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政策扩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议》(2020116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1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我省福州、泉州两市获批。从支持平潭进一步开放开发出发,我局多方面积极争取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提请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主动向管委会汇报,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解释和沟通工作,得到管委会领导的首肯。
二是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送审稿)》后,积极配合商务、财政、海关等部门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是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意见,联合省财政厅、商务厅发布《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指导福州地区跨境电商综试区企业用好现行税收政策,促使跨境电商综试区出口货物“无票免税”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发挥效应,促进包括福州、泉州等地在内的我省跨境电商综试区融合发展,支持出口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静
联系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7月9日
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