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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504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7-01  生效日期:2019-07-01

阅读量:459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黔税提复字〔2019〕22号

台联界:

你们提出的《加强政策扶持,助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的发展》收悉。感谢你们对我省税务、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源头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

由于再生资源回收存在人员多、地方广、分布散等特点,造成税务机关管理难、核实难等问题,纳税人利用废旧物资发票虚开虚抵情况时有发生。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在源头开具增值税发票方面,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一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向个体工商户、机关、学校及行政、企事业单位收购再生资源的,销售方不符合自开增值税发票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二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向城市居民等自然人收购再生资源的,根据“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销售方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关于执行国家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目录》”)下发以来,贵州省税务局一直不折不扣抓好目录所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落实,及时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公布《目录》,同时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进行政策培训辅导。近年来,我局组织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培训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也一直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讲解。对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目录》中列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在企业提交申请后及时完成退税工作。仅2018年度我局就对240户符合条件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退还增值税8.91亿元。二是为支持制造业发展,2019年4月1日起,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内的制造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6%下降为13%,大幅为纳税人减税,确保企业轻装上阵。三是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

三、关于制定鼓励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问题

(一)目前国家级出台的优惠政策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明确:“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四是《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财综〔2013〕11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并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五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6〕440号)规定:“发挥财政资金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加大工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等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承载能力。

(二)目前省级出台的优惠政策

一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8号)规定:“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发挥中央基建投资和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大地方投入力度,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相关城市建设和运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二是《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18]10号)规定“省级财政通过统筹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部门现有专项资金,分三年共计安排资金10亿元,建立磷石膏综合利用专项封闭运行资金池,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磷化工生产企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三是凡符合《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积极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省财政厅配合有关单位予以积极支持。四是按照“巩固气、突破水、研究土”的工作总基调,及时研究奖补政策,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进行大力支持。仅2017年和2018年就分别下达5881万元和4750万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全省88个县(市、区)921个养殖场(点)进行了改造。

同时,我省部分支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发展有关优惠和奖补政策正在制定或调研中。目前,拟出台的《贵州省循环经济引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研究确定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补贴机制及支付流程,为保障餐厨废弃物依法收运、综合处理以及项目建设和长期稳定运营创造条件。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在循环经济相关补贴、优惠政策等方面优先支持”。同时,省农业农村厅正在地膜使用富集区的玉米、蔬菜、烟叶种植等生产基地开展废旧地膜回收、处理的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工作调研,围绕废旧地膜回收、处理、奖补政策制定等关键环节,探索废旧农膜资源化利用路子。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研究出台支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发展有关优惠和奖补政策,进一步提高企业再生资源利用的积极性。同时,我局也将和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协会等合作,进一步加大对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和培训力度,帮助企业做到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6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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