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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143号委员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日期:2019-05-31  生效日期:2019-05-31

阅读量:738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黔税提复字〔2019〕21号          

省发展改革委:

江岚委员提出的《降低物流成本促进我省物流业快速发展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该提案中提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制定我省物流企业税收政策。”《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为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是在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税制下的税收政策,已于2015年全文作废。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完善了税制,打通了各行业间的抵扣链条,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物流企业负担。统一税制后,物流企业还可采取多种方式降低税负。如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将过路费、油费、仓储、搬运等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抵扣;对人力成本占比高的仓储服务、收派服务,可选择按3%税率进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降低经营成本。

三、国家逐步推进深化增值税改革,2018年5月1日,物流行业中的交通运输业税率从11%降为10%,2019年4月1日又降为9%,税率的进一步降低,有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四、物流企业可用好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未超标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部分税负相当于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部分税负相当于10%)。

(三)对设在我省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如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适用以上优惠政策。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家制定,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贵州省税务局将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持续为物流企业做好纳税辅导,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办税服务,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5月30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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