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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156号委员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日期:2019-05-29  生效日期:2019-05-29

阅读量:732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黔税提复字〔2019〕13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解竞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快我省装备制造新产品推广运用的建议》收悉。根据部门职责,现就提案提出的“对从事新产品研发制造的企业,按现行税收政策予以优惠。对购置使用新产品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的建议,结合当前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为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税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只要符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即可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一、增值税优惠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事装备制造的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小型微利企业、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可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即由企业自行计算优惠金额,并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需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可享受的主要企业所得税优惠摘要如下: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从事装备制造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从事装备制造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从事装备制造的企业如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部分税负相当于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部分税负相当于10%)。

(四)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抵免。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制造业领域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及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今后工作中,我局将继续优化提升纳税服务,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不折不扣落实国家支持装备制造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我省装备制造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7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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