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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5045号委员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日期:2019-05-28  生效日期:2019-05-28

阅读量:751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黔税提复字〔2019〕10号

省农业农村厅:

许荣莉、夏永忠委员提出的《关于出台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的建议》收悉。根据我局职责,针对“畜禽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企业从事循环经济的收入,按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建议,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增值税优惠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第四项“农林剩余物及其他”第一类“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等资源,生产“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等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条件的,退税比例为100%。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事畜禽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的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西部大开发、小型微利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可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即由企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需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可享受的主要企业所得税优惠摘要如下:

(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优惠。若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的规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等文件规定,若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三)贵州省”中有鼓励类产业项目“31、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若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部分税负相当于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部分税负相当于10%)。

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继续优化提升纳税服务,不折不扣落实好国家支持畜禽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助力农村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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