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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53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日期:2019-05-28  生效日期:2019-05-28

阅读量:772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黔税议复字〔2019〕6号            

省自然资源厅:

易国晶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六盘水市推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就提案提出的“省级层面研究制定煤层气开发优惠政策,从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建议,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省级层面无制定出台煤层气开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权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明确授权事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外,不得制定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经授权的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根据税收授权相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对我省煤层气开发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倾斜,资源税税率按国家规定幅度执行最低标准(1%)。我局将在深化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实践中深入调研,有针对性的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作好工作汇报,积极建言献策。

二、符合条件可享受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煤层气开发企业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条件,即可享受西部大开发、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且部分优惠事项取消了行政审批或优惠备案,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简化办理方式。煤层气开发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西部大开发政策。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设在我省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鼓励类产业项目(如第一类“鼓励类”第三条第6目“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企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所列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 )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规定:“一、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简化程序,优化纳税服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我局已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规定,我局已将资源税优惠备案改为留存备查,即将资源税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感谢易国晶代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关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折不扣落实国家支持煤层气产业化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积极助推我省煤层气产业化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7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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