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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4170号委员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日期:2019-05-16  生效日期:2019-05-16

阅读量:714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黔税提复字〔2019〕2号

省卫生健康委:

陈晖瑜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医养结合发展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没有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

对于陈晖瑜委员提出“税收方面采取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支持民营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发展” 的建议,贵州省税务系统将继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包括进一步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国家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决策部署,主动融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费征管和税收执法方式,继续积极配合贵委做好卫生健康领域相关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医养结合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努力。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5月1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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