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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15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日期:2019-05-22  生效日期:2019-05-22

阅读量:791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黔税议复字〔2019〕1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刘黔峰代表提出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切实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的建议

一直以来,贵州省税务系统都非常注重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工作,坚持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黔税发〔2018〕92号)提出的20条重要措施为抓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减税降费政策和“放管服”改革。2018年底,全省税务系统开展了新一轮针对民营企业的大走访、大调研,送政策,听诉求,解难题活动。在调研过程中,对于民营企业反映的涉税需求及问题,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列入台账,限时解决。同时,为了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原有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于2019年初,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不但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月销售额提高到10万元,还加大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扩大了小微企业认定范围,让更多的民营企业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同时还增加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内的地方六税两费减征优惠政策,授权各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在50%幅度范围内确定减征比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按照50%的最高幅度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将税收优惠效能发挥到最大,切实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有效降低了民营经济运行成本。

二、关于在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负上予以扶持的建议

我省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根据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11月8日下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黔府函〔2007〕199号)批准的全省各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因各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不同,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亦有差别,比如贵阳市一级地段,税额最高为25元/平方米;黔南州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最低2元,最高18元。全省各地的税额标准的制定是根据2007年各地经济发展的状况同时兼顾了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经测算后确定的,多年来,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但各地仍执行2007年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未随全省经济的发展调整提高税额标准。房产税税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是全国统一的执行标准。目前,我省大部分民营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后,大部分民营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得到大幅度降低,切实有效降低了民营企业负担,精准助力了民营经济发展。

三、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的问题

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政策制定、待遇发放和经办服务。二是目前我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职责尚未划转税务部门,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鉴于此,建议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帮助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广大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依法依规执行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六税两费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持续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0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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