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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049号委员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日期:2019-05-24  生效日期:2019-05-24

阅读量:763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黔税提复字〔2019〕7号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李嫣委员提出的《关于“给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好条件促进民营中小企业更好的发展”的提案》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公平、透明的法治税收营商环境。结合贵州实际,针对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贵州省税务局制发《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黔税发〔2018〕92号),研究细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二十条具体措施。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依法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强化政策宣传辅导,健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税收政策红利,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2018年12月16日,谌贻琴省长在《省税务局出台二十条措施助推民营企业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专报上作出肯定性批示。同时,省税务局与省工商联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做好税收政策信息传递、企业涉税诉求收集与响应等工作,持续优化民营企业涉税服务,切实维护民营企业涉税合法权益。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我省按50%的顶格标准减免“地方六税两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均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除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

四、按照《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黔府办函〔2019〕62号印发)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即仍由人社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下一步,我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坚定不移强化责任担当,贯彻落实好惠及民营企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好深化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为民营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和动力,助推我省民营企业走向更广阔的舞台。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2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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