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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7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19-02-28  生效日期:2019-02-28

阅读量:231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市教育局:

《关于促进我市民办中学进一步发展的建议》(第1274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关于“给予营利性民办教育税收优惠”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并进行深入研究,认为该建议对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教育事业优质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一、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二)企业所得税

目前,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营利性民办教育暂无专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若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等普惠性优惠。目前,我局已经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民办教育机构的诉求,希望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五)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我局无权制定营利性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继续落实好现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加大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积极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同时,我局也将适时向上级局反映人大代表的相关政策建议,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我局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领导署名:何瑞铿

联 系 人:唐 芳

联系电话:0591-83326574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2月26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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