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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7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19-02-28  生效日期:2019-02-28

阅读量:232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市教育局:

《关于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力度的建议》(第1276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关于“对于普惠民办(非营利)幼儿园,应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用地和减税的优惠标准、申请条件、申报方法、所需资料以及对口窗口,简化优惠申报”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并进行深入研究,认为该建议对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教育事业优质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一、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向社会公示,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的费用项目。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生活用品费、接送费、伙食费、寄宿费、保险费等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

目前无论是营利性幼儿园还是非营利性幼儿园均无专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幼儿园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若不是,则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经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五)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二、我局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举措

近年来,我局坚持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持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行一次性告知、网上办税、自助办税、一厅通办、同城通办、预约办税、套餐服务等多种纳税服务优化举措,不断优化办税方式,简化办税流程,构建“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大厅兜底”的服务新模式,大力提升办税便利度,增强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幼儿园,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窗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优惠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2019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启动主题为“新税务·新服务”的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围绕减税降费政策落地、办税提速增效、改善“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推动税收协同共治等方面出台4大类13项52条便民办税服务举措,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展示新机构、新服务、新形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满意度、获得感。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我局无权制定普惠民办(非营利)幼儿园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继续落实好现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加大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积极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同时,我局也将适时向上级局反映人大代表的相关政策建议,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我局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领导署名:何瑞铿

联 系 人:唐  芳

联系电话:0591-83326574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2月26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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