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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04  生效日期:2021-01-04

阅读量:767 次      来源: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鄂评协〔2020〕2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适应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客观科学反映我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发展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6]7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评协对《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实施办法》(鄂评协[2013]44号)进行了修订,经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1月4日

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客观科学反映我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发展水平,引导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6]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一套系统的评价体系及评价标准,在对反映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各指标权重系数计算资产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并根据得分情况进行合理排名的一种行业自律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师为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登记并在评估机构工作的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坚持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评价的范围为在湖北省财政部门备案的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及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中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参加综合评价,其相应指标计入总部参与评价;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在外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相应指标不计入总部参与评价。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参加综合评价。

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评价年度为上一年度,基准日为12月31日,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评协印发开展机构年度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机构须按省评协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上报有关信息,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省评协对采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打分、汇总。

(三)省评协在协会网站对初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省评协在协会网站对综合评价结果进行正式公告。

第七条 选取资产评估机构下列指标(附表1)进行评价,采用平均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一)年业务收入指标

年业务收入指标根据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评估机构全部业务收入和机构上报的财务报表数据确定(与计算会费收入同)。

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100×(该资产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参评资产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平均值)。

(二)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

资产评估师数量根据当年度通过年检的资产评估师数量计算,同时综合考虑资深会员数量、金牌会员数量、专业新锐人才数量:该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资产评估师数量+资深会员数量×3+金牌会员数量×2+专业新锐人才数量×2。资产评估师数量得分=100×(该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参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平均值)。

(三)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

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是指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指标与评价年度机构评估师总人数的比值(多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师总数应包括除资产评估师以外的其他评估师)。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得分=100×(该评估机构评估师年人均收入÷参评评估机构评估师年人均收入平均值)。

(四)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

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根据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的平均登记时间计算。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得分=100×(该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参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平均值)。

(五)内部管理指标

内部管理指标评价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报告编码管理情况、评估专业人员管理情况、人才培养情况、职业风险防范机制情况、党建情况等。内部管理基础分为100分,内部管理指标计分标准见附表2,内部管理得分=100×(该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得分÷参评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得分平均值)。

(六)执业质量指标

执业质量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接受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情况进行评价。执业质量指标的计分按对应年度执业质量计分标准规定分值累计计算,执业质量指标计分标准见附表3。资产评估师每1人次计分按照机构计分标准规定分值的50%累计计算。受到行政处罚和自律惩戒的事项影响3个评价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受到的行政处罚、自律惩戒为直接减分项,在其他指标最终总分基础上扣减。

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受处罚、惩戒减分不因资产评估机构合并或资产评估师转所而失效,减分项直接带入合并后的评估机构或转入的资产评估机构。

(七)行业贡献指标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参加行业建设活动、参政议政活动、受到相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参与资产评估理论政策研究、准则制定、评估科研活动、业务创新、行业检查与专业论证、考试培训、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况作为贡献因素进行评价。行业贡献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4,其得分在评价年度内累计测算。行业贡献得分=100×(该资产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值÷参评资产评估机构中行业贡献值平均值)。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为各单项评价指标得分与其权重之积相加的总和,各指标权重见附表1。

第九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W1+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W2+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得分×W3+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得分×W4+内部管理指标×W5+行业贡献指标得分×W6+∑执业质量指标得分(其中,W1,W2,W3,W4,W5,W6为对应指标的权重系数,合计为100)。

第十条  根据评价年度参与综合评价资产评估机构数,将资产机构按综合评价得分分为AAA、AA和A三级 ,其中AAA级资产评估机构10%、AA级资产评估机构15%、A级资产评估机构25%的比例进行核定。省评协向A级以上资产评估机构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核定A级及以上资产评估机构:

(一)填报信息严重失实或未按规定报送综合评价信息;

(二)未按规定履行团体会员义务的;

(三)在评价前二个年度内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内通报批评及以上自律惩戒的;

(四)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因经济行为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

(五)其他有关情形不宜的。

第十二条  机构以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环境被协会发送风险提示函的,影响其综合评价评级核定:第一次提示直接扣减2分,第二次提示在第一次扣分基础上再扣减4分,第三次提示取消当年度评定AA级及以上资产评估机构的评定资格。

第十三条  评定AAA级资产评估机构需近三年无不良记录。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提供不实信息或其他不当方式获取A级及以上评定的,一经查实,按程序取消其当年A级及以上评定资格,给予公开谴责,并计入诚信档案。

被取消A级及以上评定资格的,排名在其之后的机构不予递补。

第十四条  省评协建立与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实现综合评价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经省评协四届七次常务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26日印发的《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实施办法》(鄂评协[2013]44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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