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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12-31  生效日期:2021-02-01

阅读量:1175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规范全省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办理流程,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地点。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邮政委托代开窗口、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

二、办理材料。纳税人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按照《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见附件)有关规定报送办理材料。纳税人可以免填单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填写。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三、税费缴纳。纳税人可选择使用POS机刷卡、银税三方划缴协议、云闪付、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缴纳税费。

四、发票领取。纳税人在申请代开发票的窗口领取发票,也可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自行打印发票。

五、资料调整。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在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3.《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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