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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1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4  生效日期:2021-02-04

阅读量:863 次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博览局     

各市商务局(贸促支会)、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会展业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支持在全区范围内举办更多成效显著、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会议展览活动,不断培育壮大我区会展自主品牌,促进我区会展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规财发﹝2020﹞1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申报2021年度宁夏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范围

2021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由企业、商协会等非党政机关单位在我区举办,影响大、效益好、国际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对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或产业优化具有明显促进作用的自办或引进的商业会展项目。重点扶持领域为电子信息、新型材料、绿色食品、清洁能源、葡萄酒、枸杞、奶产业、肉牛和滩羊、文化旅游产业。

二、申报备案时间

2021年2月5日至3月31日。

原则上所有项目应在举办前申报备案,以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跟踪检查,过期不补,通知印发前已举办的项目除外。

如项目申报备案期间还未确定的项目,可以在项目确定后补报,但须在项目举办前申报,申报程序相同。

三、申报流程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2021年度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严格采取申报备案-现场核查-市级初审-专业评估-省级复核的流程进行申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商务(贸促)主管部门依照《办法》要求开展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并在规定时间提交至自治区博览局备案。

(二)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做出承诺。对于隐瞒、伪造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三)各市商务(贸促)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备案,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

(四)项目备案后,各市商务(贸促)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举办的时间节点开展现场核查工作,自治区博览局将会同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各市商务(贸促)主管部门对现场核查后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两批次以正式文件连同项目申报资料报自治区博览局。

(六)已申报备案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自治区博览局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审计、评估等工作。

(七)其他具体要求参照《办法》执行。

五、联络方式

联系人:雷娟

联系电话:0951-5960630  17795100708

电子邮箱:leijuan0708@163.com

附件:1.2021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备案表

2.2021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展览展示申报项目汇总表

3.2021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会议论坛申报项目汇总表

4.自治区财政厅 博览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规财发﹝2020﹞1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博览局

2021年2月2日

1.2021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备案表.docx

2.2021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展览展示申报项目汇总表.docx

3.2021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会议论坛申报项目汇总表.docx

4.自治区财政厅 博览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规财发﹝2020﹞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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