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2-26  生效日期:2021-03-01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为确保及时确认灵活人员当月缴费记录,切实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规范管理的要求,现就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期调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对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二、调整内容
从2021年3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当月社保费的征收期调整为当月1日至27日,当季度的社会保险费可于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27日前缴纳,全国或我省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