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协发〔2021〕9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科技部、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业务的条件要求,请符合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向省税协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送材料:
1、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在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个及以上税务师);
3、事务所在职人员名单(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及社保号(需社保局盖章);
4、填写附件1及附件2。
二、报送时间:
自2021年3月8日-2021年5月31日止。
请税务师事务所将报送材料邮寄至省税协监管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8号1602,咨询电话:省税协监管部:020-83625101。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申报表》
附件2、《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师(含会计师)备案登记表》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1年3月8日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申报表
事务所名称 | ||||||
营业执照号码 | 税务登记号码 | |||||
批准设立日期 | 注册资本 | |||||
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 | 承担认定工作当年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人数 | |||||
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
联系人 | 姓名 | 电话 | ||||
手机 | 传真 | |||||
电子邮箱 | ||||||
办公地址 | ||||||
本申请单位承诺:谨此保证,本机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中介机构规定的条件要求,所填报内容真实、完整。 |
附件2: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
税务师(含会计师)备案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事务所名称 | 签字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姓名 | 联系电话 | 证书号 | 备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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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