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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风险提示第7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考虑

发布日期:2015-06-24  生效日期:2015-06-24

阅读量:311 次      来源: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风险提示第7号

审计风险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风险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审计风险提示第7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考虑

风险提示1: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变化,考虑该变化对审计工作的影响。

2013年12月《公司法》修改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发生了较大的改变,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取消了原《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一些强制性要求,如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义务主要由股东在相关合同及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公司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仍有一部分公司并不适用上述变化,如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27类企业(详见附录1)。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变化及其适用范围(涉及的主要法规详见附录2),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考虑这些变化对审计计划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影响。如对于执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被审计单位,强化对实收资本存在认定的细节测试;再如,在股东未按约定出资的情况下,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的相关规定,注意识别涉及被审计单位的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诉讼和索赔事项并考虑适当的应对措施等。

风险提示2:关注股东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并考虑其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对于执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公司章程关于出资的约定,执行与缴纳出资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对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的真实性以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对于被审计单位公司章程未约定出资期限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了解未约定出资期限对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的影响,股东未出资是否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因缺乏必要的营运资金而陷入僵局,从而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

同样地,如果存在股东延长出资期限或其他未按约定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上述情况与管理层、治理层和相关股东进行沟通,了解原因,评价其合理性以及对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如果识别出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要求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根据1324号准则第十五条,这些程序应当包括:

(一)如果管理层尚未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提请其进行评估;

(二)评价管理层与持续经营评估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这些计划的结果是否可能改善目前的状况,以及管理层的计划对于具体情况是否可行;

(三)如果被审计单位已编制现金流量预测,且对预测的分析是评价管理层未来应对计划时所考虑的事项或情况的未来结果的重要因素,评价用于编制预测的基础数据的可靠性,并确定预测所基于的假设是否具有充分的支持;

(四)考虑自管理层作出评估后是否存在其他可获得的事实或信息;

(五)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提供有关未来应对计划及其可行性的书面声明。

风险提示3:关注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识别可能存在的重大不一致。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另一项主要内容,是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是培养和强化企业自律意识的一种制度,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是衡量企业信用的试金石,公司信用在未来的市场中将发挥主导作用。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企业年度报告属于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1521号准则的要求,阅读年度报告的内容,以识别其是否与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如果识别出重大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沟通,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并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此外,对于注意到的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也应当根据1521号准则的要求,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沟通,并采取适当的进一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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