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0-31  生效日期:2017-10-31

阅读量:366 次      来源: 大力税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规定,现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应退税额按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三、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退税申报受理的时间为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发布)第二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
2017年10月3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2、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引育高能级主体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若干措施》的通知

3、贵州省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

5、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可再生电力合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