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4-02  生效日期:2021-01-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关于转发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
5、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广州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广州市高端班] 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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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0日 13:51
04月09日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