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4-01  生效日期:2021-04-01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30日(共计30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一、通过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44366528@qq.com,邮件标题注明“对调整中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4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邮政编码528400,在信封上注明“对调整中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意见”字样。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1.《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_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_的解读(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调整为不低于2%,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评估土地增值税清算税负,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个项目的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二、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1%。
三、土地增值税首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本公告施行之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选择按照《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或本公告执行。土地增值税首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本公告施行之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1年X月X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征求意见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以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第二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房价的上涨等因素,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及时调整,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调整为不低于2%,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比如销售情况、取得土地情况、项目开发情况等,评估土地增值税清算税负,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个项目的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二)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1%。
(三)土地增值税首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本公告施行之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选择按照《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或本公告执行。土地增值税首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本公告施行之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本公告执行。
三、《公告》的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
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引育高能级主体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若干措施》的通知
4、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可再生电力合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5、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