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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7  生效日期:2021-09-01

阅读量:866 次      来源: 甘肃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契税法,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起草了《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96号税政处(邮编70030)或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56号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730030),信封上注明:甘肃省契税法地方配套政策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至:

305581468@qq.com

983212209@qq.com

3.电话及传真:

0931-889136、0931-8891124(传真),

0931-8872387、0931-8835129(传真)

附件

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相关免征或者减征办法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本省的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补价的免征契税,支付补价的,对补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如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一享受。

(二)居民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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