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5-11  生效日期:2021-09-01
(2021年5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现将我区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一、我区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我区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在区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宁政发〔1997〕119号)同时废止。
2、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