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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5-26  生效日期:2021-05-26

阅读量:883 次      来源: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云会协〔2021〕45号

为加强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持续提升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审计质量,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办监〔2020〕10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办监〔2020〕26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0〕21号),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云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组织开展了2020年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告如下:

一、检查工作安排

2020年,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办监〔2020〕10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质量管理提升年”主题活动的相关要求,加强沟通协调,与云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组成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组,在新《证券法》施行前的监管范围内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在相关监督部门和省内5家事务所派出人员的共同见证下,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12家事务所作为检查对象,其中:昆明市8家、丽江市2家、迪庆州1家、玉溪市1家;从执业质量兼职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12名注册会计师,与云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招标采购的2家事务所安排的12名注册会计师,分4个小组开展检查。9月21日至10月19日,各检查小组分别进驻12家事务所开展实地检查,从每家事务所抽查5份审计报告,共计抽查60份审计报告。10月20日至11月2日,组织完成随机交叉复核工作底稿、集中讨论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听取和讨论各小组工作报告等工作,确保了检查过程认定事实清楚、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二、检查总体情况

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被检查的事务所执业水平参差不齐、执业质量不容乐观。被检查的12家事务所中,70—80分(不含80分)的有3家事务所,60—70分(不含70分)的有6家事务所,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有3家事务所。抽查的60份审计报告中,评级为B级的有26份,评级为C级的有24份,评级为D级的有10份。同时,检查发现丽江高原会计师事务所和云南卓尔会计师事务所总体执业质量较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一)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多数被检查事务所存在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执行质量控制体系痕迹资料不完整或制定的质量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如业务质量控制体系中的复核制度未按规定执行,存在多个不受该所复核制度制约的独立部门,存在复核人未签字、未进行复核,以及重大问题未得到解决就签字确认复核等问题。未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未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整理、归档、保管和借阅,部分业务底稿归档日期超过60天。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事务所抽查项目存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的问题,三级复核制度流于形式。部分审计项目存在初步业务活动和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固定资产未执行监盘或抽盘程序,在建工程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分析性程序未实施或实施不充分,未关注期后事项,业务复核程序无记录或复核不到位等问题。个别事务所被抽查的审计项目存在必要的审计程序未执行或未执行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存在影响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等问题。

(三)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有10家事务所的25份审计报告,对银行存(贷)款函证不重视,存在以银行收费为由不予函证,在底稿中未记录不予函证理由的情况。部分底稿中获取了银行存款对账单复印件,无与原件核对相符的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四)往来项目函证执行不到位。有11家事务所的37份审计报告,对往来款的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在回函较少的情况下,有的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有的虽然执行替代程序,但执行替代程序不充分,审计证据缺乏说服力,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三、检查结果的处理

为提醒和警示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升执业质量,本着“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检查发现的违规执业问题情节轻重,经云南省财政厅党组2021年第1次会议、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分别给予处罚、惩戒或约谈。

(一)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吊销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给予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郑翠、裘鸽丰、张连英、向家志等4名签字注册会计师警告的行政处罚。给予云南旺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警告的行政处罚。给予云南旺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合伙人罗应江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和洁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给予自律惩戒。给予云南天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训诫的惩戒。给予云南天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李红斌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黄松挺、杨金向、夏安雄训诫的惩戒。

(三)给予约谈处理。对检查评级为C的24份审计报告,云南省财政厅分管厅领导集体约谈了涉及的10家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分所负责人)和17名签字注册会计师。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5月26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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