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6-03  生效日期:2021-06-03
浙财会〔2021〕21号
麦邵康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和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浙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6号),有效期为2021年6月3日至2026年6月2日。
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浙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6号)(只发主送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6月3日
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2、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引育高能级主体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若干措施》的通知
5、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可再生电力合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