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11-23  生效日期:2018-11-23
当“走出去”企业发现或认为缔约对方国家(地区)所采取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56号)规定的程序,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并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税务当局协商解决,通过政府间的正式接洽来解决税务争端和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经济利益。
案例:
境内Z公司是一家实力雄厚的民营科技企业,20多年来已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100多个分支机构,并成为全球领先的电信供应商, 2009年,为了避免被国外税务机关认定为常设机构,Z公司经过税收筹划,在R国采用了“由当地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由总机构签订商品销售合同”的经营方式,以规避双重征税。但是2009年2月,R国某基层税务分局却认定中国公司在R国构成常设代表机构,要求其补缴增值税、所得税和滞纳金等共计2000多万美元。
Z公司虽然委托了国际知名中介机构积极抗辩,并诉至R国法院,但收效甚微。国内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到A公司的处境后,对其境外税收争议焦点作了认真分析,建议Z公司按照税收协定和《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启动两国税务机关之间的相互磋商。
最终,经过两国税务机关多个回合的谈判,R国税务局于2009年11月底复审裁决撤销原判罚,使A公司避免了近2亿元的损失。
1、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江门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2、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3、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司法局沈阳市律师协会关于刑事审判阶段为律师提供电子卷宗阅卷服务的实施意见》通知
5、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推荐2024年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