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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范围的公告(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30  生效日期:2021-07-01

阅读量:940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便捷税费办理渠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信息系统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辽宁省社保综合征管系统即将停止使用,在辽宁社保综合征管系统中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迁移至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征收。为推进税费同征同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的通知》(辽税办发〔2021〕28号),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征管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部分征管范围

(一)从2021年7月1日起,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沈阳市浑南区汪家街道、深井子街道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浑南区税务局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

(二)从2021年7月1日起,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抚顺市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拉古经济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抚顺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不含高湾地区)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

二、相关事宜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各类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或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公地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滨河路银科大厦E座二楼

咨询电话:024-58065052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

2021年6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按照辽宁省税务局工作部署,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迁移至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征收,为便捷纳税人缴费人税费办理渠道,推进税费同征同管,对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范围进行调整。

二、调整的征管范围

(一)从2021年7月1日起,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沈阳市浑南区汪家街道、深井子街道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浑南区税务局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抚顺市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拉古经济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抚顺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不含高湾地区)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

(二)具体征管范围

本《公告》中调整的征管范围是与《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关于税源管理部门职责调整的公告》(2018年第2号)中列明的征管范围一致。

三、申报缴纳事项

(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各类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的工作日期间向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缴费人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或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施行日期

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为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据此本公告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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