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
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7月9日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xls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pdf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xls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pdf
1、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