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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260号建议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1-05-21  生效日期:2021-05-21

阅读量:391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税函〔2021〕49号

尊敬的李剑华、王静、邓安征等10位代表:

近接由我局主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协办的《关于推动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260号),现将此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上述提案,认真梳理中央、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强与提案代表的沟通、交流,了解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现状,提高建议办理工作的协调性、准确性。

二、措施与成效

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是实施“乡村振兴”的重大举措之一,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落实《意见》要求,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2017年6月22日出台《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以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2018年-2019年,市财政共安排3564.63万元用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股份制改革试点等工作。截止2019年,我市已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全市340个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了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并进行赋码登记。

此外,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关于扶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项目的实施管理办法》(厦农办〔2014〕12号),扶持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村(社区)发展村集体股份合作项目市级给予项目投资10%的补助,岛内最高500万元,岛外最高1000万元,各区按不低于市级配套。2014年至今,市区补助枋湖、高殿等社区项目补助逾7000万元,已超过以上社区年度税收地方留成。

市税务局牢固树立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是硬任务的理念,强化政策宣传,将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地、落实、落细。2019年,我市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28750万元,平均每个村经营性收入101万元(28750万元/285村),平均税负在5万元以内。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将配合做好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调研,积极献言献策,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促进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市税务局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真正惠企利民。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的工作要求,认真贯彻中央、财税部门出台的住房租赁税收新政;加强市财政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的部门配合,指导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享受我市民营经济政策。根据《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1〕5号),对2021年1月1日起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可享受地方级增量税收50%的奖励。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我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指导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好用足各项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提升纳税人满意度。欢迎人大代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衷心感谢您对财政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3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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