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6-23  生效日期:2021-06-23
孙维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减免集体资产转移当中产生的契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7月下发《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文件规定:“一、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三、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据此,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减免契税、印花税。
今后,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和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1日
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2、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引育高能级主体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若干措施》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