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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38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6-14  生效日期:2021-06-14

阅读量:432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陆建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企业降税降费减负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减税降费方面,部分企业反映税费负担较重,呼吁继续延长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时限”的问题

为支持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今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延续实施了应对疫情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还出台了新的减税政策。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等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明年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从原来的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至明年底,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从75%提高至100%。

我省也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已出台的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制发《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1〕6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我们将对政策落实情况适时开展评估,并就有关情况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二、关于您提出的“积极推动银企融资对接机制、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深化完善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的建议

为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我局多年来持续开展“银税互动”工作,积极帮助小微企业以纳税信用为重要资产换取信贷融资。为进一步推动银税信息共享,我局于2019年12月开发上线“企业线上银税互动平台”,由银行提供其专门的IP地址用于接收涉税数据,全面实现银税数据直连,我局对纳税数据进行全面加密并向银行发放数字安全证书,确保数据安全。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我局主动与合作银行联系,优化升级“线上银税互动平台”,进一步畅通银税数据交互通道,引导银行推出申请门槛更低、利率更优惠、还款期限更长的“银税互动”贷款产品,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我局已与江苏银行、中国银行等56家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推出了“税e融”“税易贷”等68款“银税互动”贷款产品。

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在税收政策执行或落实方面,如发现问题,欢迎您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6月1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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