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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0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6-17  生效日期:2021-06-17

阅读量:440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刘春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续疫情背景下中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国家和省能适当延长中小微企业社保‘三险’的免征时间”的建议

2020年,为克服新冠疫情对经济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央决策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9号)规定,自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底,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

2021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强调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保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您提出的延长中小微企业社保“三险”免征时间的建议,人社、税务部门将认真组织调研,并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二、关于您提出的“考虑到中小微企业税负较高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帮助中小微企业尽快渡过难关”的建议

目前,我国经济形势已明显好转,但小微企业恢复元气、增强活力,还需要“再帮一把”。今年减税的一个亮点,就是针对中小微企业出台了更加精准的优惠政策。

一是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明年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从原来的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我省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受益面进一步扩大。

二是加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至明年底,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原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而实际所得税税负从5%降低至2.5%。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所得税税负10%。

三是延续执行已经到期的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降为1%的政策今年继续有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支持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政策延长执行期限至2023年年底。

上述政策有助于更多小微企业轻装上阵,提升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恢复企业的内在动力,帮助中小微企业尽快渡过难关。我们将对政策落实情况适时开展评估分析,并就完善现有政策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在税收政策执行或落实方面,如发现问题,欢迎您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6月15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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