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7-16  生效日期:2021-09-0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江苏省财政厅税政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财行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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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025-83633090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江苏省财政厅税政处(邮政编码:210024)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7月15日
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公告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为其总机构、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预缴增值税的,为其增值税预缴地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有关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