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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1-07-29  生效日期:2021-09-01

阅读量:820 次      来源: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甘肃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补价的免征契税,支付补价的,对补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如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一享受。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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