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8-25  生效日期:2021-08-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商家向消费者收取款项应依法开具发票,发生拒开发票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遇到商家违反规定,拒绝或者阻挠消费者索取发票的,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我们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5日
1、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福建省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