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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6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8-18  生效日期:2021-08-18

阅读量:298 次      来源: 财政部     

财预函〔2021〕91号 

河北代表团: 

你们提出的关于优化政府债务结构健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提高一般债券额度,适当降低专项债券比例 

按照预算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按规定列入财政赤字管理,其规模受赤字率控制,需要结合国家宏观调控需要统筹确定。关于分地区新增一般债务限额,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2021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已下达河北省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2361亿元,其中一般债券511亿元,专项债券1850亿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考虑你们提出的建议意见,在分配以后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积极予以考虑。 

二、关于增加地方债券项目调整自主权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2020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 号),明确赋予地方一定自主权,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允许省级政府及时按程序调整用途。需要说明的是,按照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由省级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进行,省级政府是地方政府债务举借的法定主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用途调整也应由省级政府依法调整,不宜将调整权限下放市县。下一步,我们将及时出台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工作指引,进一步细化明确调整的具体要求,指导地方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调整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三、关于由市县财政部门自主进行信息披露 

为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2018年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对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适用范围、原则、渠道、内容、职责分工等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和本级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本级使用债券资金的部门和下级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需要说明的是,按照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省级政府是地方政府债务举借的法定主体,债券发行后调整项目信息,属于可能影响地方政府债券偿还的重大事项,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及时披露项目调整相关信息,有利于更好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提高地方债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度,促进地方债发行工作长期可持续开展。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按要求做好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主动接受监督,以公开防风险。 

四、关于健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拨付管理机制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账册。实际执行中,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设置了“地方政府债务收入”科目,专门用于核算反映地方政府取得的债务收入,可以满足债券资金相关管理要求。因此,暂无必要在国库开设债券资金专用账户。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2587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9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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