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兼营转供电业务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5-20  生效日期:2010-05-20

阅读量:526 次      来源: 大力税手     

川国税函〔2010〕132号

2010年5月20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期接到部分地区反映兼营转供电业务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对属一般纳税人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其销售转供电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属一般纳税人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兼营转供电业务,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自产电力销售额÷当月全部电力销售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一般纳税人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不纳入“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进行分摊计算。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关于发布会计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2、《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3、关于延续执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对《湖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产品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5、关于《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