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6-12-15  生效日期:2016-12-15

阅读量:821 次      来源: 临朐县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各地反映的房产税政策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以前按以下口径把握。

一、在租赁的土地上建房,是否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通知适用范围是指通过出让、转让以及作价入股等方式经政府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应为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转让价款)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包括租赁等其他取得土地方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人防设施租赁费如何计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地下人防设施应当缴纳房产税。经请示总局答复,由于地下人防设施产权属于国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地下人防设施的实际使用权,应本着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征收房产税。对开发企业将地下人防设施用于出租的,无论整体出租还是单个出租均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地下人防设施自用的,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三、商场、市场房产税计征方式问题。

各类商场、市场以出租摊位、柜台等为经营方式的,上述经营场所虽有各种形式的隔断,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房屋,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对于出租的经营场所有独立产权或出租的经营场所相对独立(独立开门)经营的,应认定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四、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应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次月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纳税人已使用的房屋,未做房屋决算的,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在建工程”科目中记载的工程金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五、分期付款购房,购房人未付完全部房款,先使用房产的,其房产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分期付款购房,购房人在未付完全部房款的情况下,先使用房产,其计税依据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计算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六、对纳税人房地产重新评估后的新增价值,是否应增加到房产原值中,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纳税人房地产经重新评估后按会计制度规定应对账簿上“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价值进行调整,从房屋原值变动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账面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其中,经请示总局答复,土地价值仍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计入房产原值,纳税人应在评估报告中对建筑物和土地的评估值予以分别列明。

七、企业重组改制,将原取得的划拨地经重新评估后进行对外投资,被投资方是否按评估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企业重组改制,将原取得的划拨地经重新评估后进行对外投资,被投资方应将土地价值按评估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八、对于没有设置账簿和账簿记载房产价值不实的,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对于没有设置账簿和账簿记载房产价值不实的,应参照同期同类或相邻房产核定其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有效)2024年3月29日

2、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

3、关于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执业状况调研问卷的通知

4、关于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的公告

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