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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31  生效日期:2021-10-01

阅读量:875 次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市工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发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相关企业:

为鼓励引导工业企业开展对标,规范对标奖励,根据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对标提升转型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8〕75号)及《关于实施“四大改造”推进工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方案》要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宁工信规范发〔2019〕10号)及其配套的定性、定量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8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工业企业开展对标,规范对标奖励,根据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对标提升转型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8〕75号)及《关于实施“四大改造”推进工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旨在通过奖励达到行业标杆水平的企业,引导带动全区工业企业全面深入开展行业对标,通过技术改造、管理变革、研发创新等手段,加速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企业行业对标是指工业企业在管理、研发、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对照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标杆进行持续改进、创新、超越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开展对标奖励按照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和公开透明原则,采取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每年开展一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全区申报企业评审并实施奖励,各地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企业申报并择优推荐。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可申请对标奖励。

(一)在本自治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两年以上且规模以上的企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近两年无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二)企业已全面开展对标活动,通过对标,企业的行业关键指标至少有一项指标达到国内行业标杆企业水平,具体内容如下:

绿色制造方面:通过对标,企业绿色制造水平得到有效提升,资源能源使用效率明显提高。产品能耗、水耗、碳排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标杆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智能制造方面:通过对标,企业智能制造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且成效明显,数字化转型进展明显,工业互联网得到广泛应用,对企业降本增效提质作用明显。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两化融合水平、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达到国内同行业标杆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质量提升方面:通过对标,企业质量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企业充分应用六西格玛、精益生产、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工具,有效促进了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标杆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技术创新方面:通过对标,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企业掌握国际领跑、并跑水平或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具有研发能力强的研发机构,研发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企业两化融合水平达到综合集成阶段,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达到2级以上。

(四)重点用能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开展能源审计;确立能效标杆,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术,完善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五)企业包含多个分支(子)公司的,每年只能有一家分支(子)公司申报奖励。

第三章 评审奖励

第六条行业对标奖励的奖项设置示范标杆奖、先进标杆奖和成长标杆奖三类:

(一)示范标杆奖授予行业关键指标至少一项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对标成效显著且对标经验在全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对获得示范标杆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颁发“示范标杆奖”奖牌,并在媒体、官方网站进行表彰宣传。

(二)先进标杆奖授予行业关键指标至少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标成效显著的企业。对获得先进标杆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资金,颁发“先进标杆奖”奖牌,并在媒体、官方网站进行表彰宣传。

(三)成长标杆奖授予对标工作取得突出进展、成效明显的企业。对获得成长标杆奖的企业,颁发“成长标杆奖”奖牌,与示范标杆奖、先进标杆奖企业一起在媒体、官方网站进行表彰宣传。

第七条对标奖励评审分为组织申报、综合评审、公示认定三个程序。

(一)组织申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年度对标奖励通知,各地工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并择优推荐,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综合评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绿色发展及两化融合等内容进行评审,并提出拟奖励的示范标杆奖、先进标杆奖和成长标杆奖名单。

(三)公示认定。对专家评审会提出的预选奖励名单,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审议通过后,在自治区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布。

第八条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补贴开展对标活动的相关经费投入。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受奖励企业需积极配合工信部门宣传推广企业自身在开展对标活动中的经验、做法和成效,示范带动全区企业在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上取得突破,推动对标工作向更高水平更深层次展开。

第十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严肃处理,依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三年内不得享受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标奖励申报、评审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申请书

附件:宁夏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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