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8-24  生效日期:2021-08-24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neimenggu.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后巧报路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邮政编码010020),并在信封上注明“调整房地产计税毛利率反馈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8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外的其他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城区及郊区的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呼和浩特市之外的城区及郊区的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5%。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1、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
2、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20年度第十四批、2021年度第十四批、2022年度第九批、2023年度第六批和2024年度第一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5、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2024年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网络在线继续教育费用报销方式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