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5-29  生效日期:2020-05-29
宁税函〔2020〕27号
黄莹荧、兰淑慈、苏世冬、杜玉花、余养泉、张秀美、钟礼龙、彭仁东、游晓在、雷水红代表:
《关于放宽生产企业出口限制的建议》(第115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生产型出口企业可以出口其他非本企业自产的产品,出口产品并不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和与产品相关的设备原料等。如,食用菌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出口非本企业生产的红粬等产品。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属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因此,在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政策方面,出口非本企业生产的和非视同自产的货物,享受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受税收立法权限的限制,市级税务机关无权另行制定出口退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我局根据您们的建议,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建议将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产品视同自产产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建议。
特此函复。
分管领导:杨润生
联 系 人:李从康
联系方式:0593-2991896
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