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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12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0-05-21  生效日期:2020-05-21

阅读量:251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宁税函〔2020〕26号

周小玫代表:

《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建议》(第10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发展装配式建筑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工程建造方式的转变,更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推动化解产能过剩等问题。为此,您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加强组织协调;二是加大政策扶持;三是重视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涉及税务有两点。

一、加强组织协调方面,您建议“市政府成立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发改、工信、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人社、交通、城管等部门组成,及时研究协调有关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大事项。”作为税务部门,我们非常赞同您的建议,并且我们也将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二、加大政策扶持。您建议“制定系列政策措施,从土地、规划、招投标、财税、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装配式建筑企业应给予享受一定的税费优惠和融资支持等。” 目前,税费优惠政策当中无特别针对装配式建筑企业的税费政策,但装配式建筑企业符合相关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例如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属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的,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使用单位收到的技术研发资金补助,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推销等等。如果装配式建筑企业属于小微企业,还可以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系列税费优惠政策。

受税收立法权限的限制,市级政府及市税务局无权另行制定税费优惠政策。我局将继续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不折不扣执行好国家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切实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建议。

特此函复。

分管领导:李勇明

联 系 人:施文侣

联系方式:0593-2991286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0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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