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6-03  生效日期:2020-06-03
莆田市财政局:
黄启荣代表提出的《关于市国有公司应在项目所在地依法纳税的建议》(第 0106 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对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09〕138号)规定:继续保留部分原为市级收入的中央、省驻莆企事业和经营服务范围覆盖全市、无法划分的如商业银行、通讯、电力、烟草、石油化工、交通运输、广电和部分市直投资建设性公司(单位)等各类企事业的各项地方税收收入为市级财政固定收入。市直投资建设性公司(单位)或参股的机构为市级固定收入纳税人,应由市税务直征机构管征。
《莆田市政局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税收管征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莆财预(2017)120号)规定:“税收管征属于财政体制管理的范畴,调整杈限在市政府,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调整税收管征范围。
以上意见,供贵局办理答复时参考。
领导署名:黄亮明
联 系 人:陈革清
联系电话:05942250858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日
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