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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第2018034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8-07  生效日期:2018-08-07

阅读量:259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九三学社莆田市委员会:

贵会提出的《关于转变扶持莆田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方式的建议》的提案(第2018034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当前,在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从2016年5月1日起,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三是《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近几年来,我们积极主动采取各种措施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企业科技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2017年,我市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共有10户,相比2016年3户增加7户,增长233.33%;2017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5258.28万元,相比2016年2294.38万元增加2963.9万元,增长129.18%。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继续加强与科技、财政、统计等部门沟通交流,力促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大力扶持科技创新企业,确保各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感谢贵会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指正。

领导署名:黄亮明

联系人:林国明

联系电话:0594-2626068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8月7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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