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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259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1-04-26  生效日期:2021-04-26

阅读量:372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加大对疫情影响下民营文旅企业扶持力度的建议》(20211259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积极落实各项惠及文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惠及文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

1.旅游娱乐服务增值税差额计税。纳税人提供旅游娱乐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旅游娱乐服务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包括旅游娱乐服务在内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本规定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鼓励类产业(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和旅游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包含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在内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5.电影行业税费支持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二、继续依法依规做好税费优惠政策的延续执行

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已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对30余个税费优惠政策作出延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国家尚未出台针对大型民营文旅项目的专项税收扶持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委员有关涉税建议。下一步,我局还将一如既往地继续认真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依法依规积极为市场主体减负,支持我省文旅企业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邱大南

联 系 人:潘悦婷

联系电话:0591- 87098241,1806059963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5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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