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4-25  生效日期:2021-04-25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湖北省废铅蓄电池回收新模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度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省税务局没有权限对企业因回收废铅蓄电池产生的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全部或较高比率免除,以及按特定行业定额税率方式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争取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促进我省废旧铅蓄电池回收行业的发展。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5日
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2、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引育高能级主体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若干措施》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